浙財科教〔2022〕45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社科聯(寧波不發),省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省哲學社會科學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高水平推進哲學社會科學強省建設,打造新時代文化高地🕜,根據《財政部 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237號)👦🏿、《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促進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2〕22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省哲學社會科學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高水平推進哲學社會科學強省建設,打造新時代文化高地👨🎨,根據《財政部 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237號)🙆🏼♀️、《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促進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2〕22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我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促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發展、科研平臺建設👞、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實行滾動預算🙍🏿♀️,具體支持期限原則上以五年為一個周期👨🏻🦽➡️,到期後或中期進行綜合評價,視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二)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下達🤟🏽,會同省社科聯開展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省社科聯負責專項項目管理,建立項目庫,組織項目評審,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細化編製年度專項資金預算,並會同省財政廳開展專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省財政廳、省社科聯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製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擬立項項目🕵️♂️、資金分配等工作,推進專項資金全過程信息公開🎳。
各有關市、縣(市、區)財政🐦🔥、社科部門負責對項目資金進行具體管理和監督檢查,並落實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根據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自評,並加強績效成果運用🤶🏿。
項目責任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完善內部控製、績效管理和監督約束機製,合理確定科研、財務🙍🏿♂️、人事🤹、資產🫁、審計、監察等部門的責任和權限,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三)專項資金按照“以人為本、遵循規律🖋、強化績效、依法規範、公正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則管理和使用。
二、支持對象、範圍和分配方式
(一)支持對象📴🪄。省內各級各類高等院校、教學科研單位🧑🏿🎨,黨校、社科院和黨政機關研究機構,社科聯和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省級社科類學會🚛,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社科普及基地。必要時🎻,省社科聯商省財政廳,可面向全國教學科研單位和專家學者進行招標或委托🙆🏻♀️。
(二)支持範圍。結合國家和我省哲學社會科學五年規劃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確定🤹🏽♂️。
1.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支持全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深入研究闡釋馬克思主義理論特別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加強哲學社會科學理論研究;支持開展各類哲學社會科學學術交流和社科普及活動👆🏽,大力傳播黨的創新理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提升公眾哲學社會科學素養;扶持各類哲學社會科學人才成長。
2.社科平臺建設。以服務黨和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為使命,以國家特別是浙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問題和公共政策為主要研究對象,開展各類決策咨詢研究🆗📵,支持省新型智庫建設;以哲學社會科學各學科、各領域前沿問題為主要研究對象⌛️,開展特色型的基礎理論研究,支持省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以經濟社會和哲學社會科學發展的前瞻性、綜合性、復雜性問題為研究對象,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手段📉,采用實驗研究方法開展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探索哲學社會科學實驗室建設。
3.浙江文化研究工程建設。支持圍繞“今、古、人🧘🏿♂️、文”開展浙江歷史文化和當代發展研究,擴大浙學影響力,加強以紅色根脈為核心的革命文化、浙江精神為主題的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宋韻文化為標識的優秀傳統文化等研究,打造原創性📬、標誌性文化研究成果。支持課題研究成果出版和宣傳,支持浙江文化研究人才隊伍建設。
(三)分配方式。專項資金分配方式以公開競爭(擇優遴選)為主👞💁♀️,擇優委托分配🧘🏼♀️、政府購買服務為輔。
三✖️、專項資金分配、資助標準及下達
(一)專項資金分配方式和資助標準詳見附件🔘,後續動態調整由省社科聯商省財政廳確定。
(二)省社科聯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按照專項資金設立目標🕵️♂️,建立跨年度項目庫🤳、細化項目預算✂️;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及時將專項資金預算需求🤸🏿、績效目標及細化項目報省財政廳審核。
其中🥊:項目責任單位為省屬預算單位和省部屬非預算單位的🏌🏽,專項項目資金預算編入省社科聯部門年度預算後轉撥;市縣責任單位專項項目資金納入省社科聯部門專項轉移支付清單管理🏰。
(三)省財政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部門預算管理🕖、集中財力辦大事財政政策體系🍥、專項資金設立目標等要求✊🏿💅🏼,對申報不規範、績效目標不明確🎭、立項理由不充分的專項項目資金,退回單位重新編報🙎🏻,對重新編報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單位🎡,核減其專項項目資金預算,以切實提高專項項目資金預算編製質量👮🏼、財政資金使用績效⇢。
(四)經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後🤟,省財政廳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相關規定批復部門預算、下達專項轉移支付預算。
市縣財政部門在收到專項性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後👃,三十日內會同同級社科聯,將專項項目資金及時撥付到項目責任單位。
四、專項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
(一)省社科聯各類課題資金使用。課題經費開支範圍一般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部分。
1.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1)業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圖書、收集資料🧱💆♂️、復印翻拍、檢索文獻👰🏿♂️🦹🏽♀️、采集數據、翻譯資料、印刷出版🈁、會議/差旅/國際合作與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2)勞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社科研究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3)設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設備和設備耗材🧍、升級維護現有設備以及租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應當嚴格控製設備購置,鼓勵共享🤛🏻、租賃設備以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
2.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及公開競爭研發類項目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間接費用基礎比例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額的40%核定🖱。
項目成果通過審核驗收後,依據結項等級調整間接費用比例,具體如下💆🏻♂️:
(1)結項等級為“優秀”的🔹,可提高到不超過60%;
(2)結項等級為“良好”的,可提高到不超過50%;
(3)結項等級為“合格”的,間接費用比例不再提高👨🏽🏭。
項目在研期間🟰📘,可按照核定的基礎比例支出間接費用。項目成果通過審核驗收後,依據結項等級確定間接費用比例🔭🦶🏻。
間接費用由項目責任單位統籌安排使用。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理合規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項目責任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於績效支出,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項目有多個單位的,間接費用在總額範圍內由項目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分配。項目責任單位不得在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政策口徑👌🏿、新舊政策銜接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科研規模較小、財政補助經費不超過2萬元(含)的後補助項目可全部作為間接費用使用。
財政補助經費5萬元(含)以下的科研項目🩳,除不超過2萬元(含)的後補助項目以外🧟,推行科研經費“負面清單+包幹製”,項目申報時不編製資金預算🗞,項目資金不設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比例,具體由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協商確定🧔🏼。“負面清單+包幹製”管理具體規定由省社科聯會同省財政廳製定🎖。
(三)科研平臺資金使用。
1.省新型智庫👨🏻🚀。
主要用於補助智庫開展決策咨詢研究,以及相關人員聘用🤛🏻、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激勵等發生的支出。具體開支範圍如下:
(1)項目研究經費:指開展決策咨詢項目研究所發生的費用🤽🏽♂️。開支範圍可參照直接費用,但不得開支間接費用👩🏿🍼🍴。
(2)人員聘用經費:指支付給智庫聘用編製以外、不開支財政補助人員經費的專職研究人員、管理人員和國外訪問學者的費用。智庫及其依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裏有關政策規定聘用相關人員並按照程序合理確定所聘用人員的薪酬標準🧗🏻🧑。
從黨政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聘用的、開支人員聘用經費的專職研究人員和管理人員,其人事👬🏼、工資等關系須與原單位脫鉤。
(3)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經費:是指為完成研究工作任務,在國內外組織學術研討會議、參與相關訪問交流活動、境外(含港澳臺)專家來內地開展學術合作交流所產生的費用。開支涉外交流經費應當執行國家和省內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4)激勵經費:是指智庫根據研究人員實際貢獻安排的激勵性費用,開支激勵經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①研究成果被中央決策采用;
②研究成果得到中央領導批示;
③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決策采用;
④研究成果得到省委省政府領導批示🔥;
⑤在國際主流媒體或刊物上發表研究成果、闡釋中國立場、發出中國聲音⏪,產生良好國際影響的🌍;在中央及省級主流媒體上發表研究成果、闡釋黨的理論、解讀公共政策📗、引導社會輿論🧤🧑🏽🍳,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
⑥智庫成果產生較大影響的或經“浙江省新型智庫工作聯席會議”認定的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激勵費用不得超過各智庫年度資助總額的40%。安排激勵費用要合理合規👩🏼🔧、公開公平、拉開檔次,符合國家和我省收入分配製度要求,不得在激勵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專項經費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2.其他科研平臺。
經費使用參照省新型智庫平臺方式🦹🏽,開支範圍包括項目研究經費、人員聘用經費🥛、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經費。其中🏜,項目研究經費按照省社科規劃課題管理。
(四)浙江文化研究工程資金使用👱🏽。
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項目研究資金使用按照省社科規劃課題管理。其中📕:系列項目按不超過研究經費總額20%作為保留經費,由項目總負責人統一調配。子項目負責人不屬於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做好研究經費轉撥工作。項目出版資金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五)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資金🐖,直接用於獲獎個人(團隊)獎勵。
(六)省級社會科學學術著作出版資金,全部用於成果出版。
(七)哲學社會科學人才培養資金中的之江青年小組和浙江發展研究中心活動經費,其開支範圍只能開支直接費用,不得開支間接費用👦。項目研究經費按照省社科規劃課題管理。
(八)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承擔專項項目資金日常監督管理職責。項目責任單位要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範🧑🏼🦱:
1.及時修訂科研經費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余資金)、財務報銷、政府采購、項目績效等系列內部管理製度;
2.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範財務支出行為,落實財務審查🩰、項目進度主體責任🙅🏼♂️,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製,強化資金使用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3.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健全信息公開製度,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以及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
(九)課題研究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課題研究經費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項目承擔單位要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加快資金使用進度,結余資金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
五、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一)項目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法依規管理使用項目資金🏌️,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1.虛假編報項目預算;
2.未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3.列支與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4.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項目資金;
5.通過虛假合同🤦🏿♂️👼🏻、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資金;
6.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
7.設置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8.在使用項目資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應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9.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項目負責人使用項目資金情況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按照財政資金預算績效統一管理製度,省社科聯完善績效目標管理🌽,開展績效運行監控,並組織實施專項資金年度自評。專項資金在實施中期或周期終了時🛹,由省社科聯組織實施中期績效評價,會同省財政廳聯合組織實施到期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及預算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專項項目績效評價結果應作為承擔單位項目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以及相關科研🅿️、管理人員和項目承擔單位業績考核的參考依據。績效評價優秀的🕺🏻,在後續項目支持中給予傾斜;項目績效突出的,給予滾動支持👱🏿🧑🏼🏫。
(三)項目承擔單位要強化法人責任,對經費使用加強動態監管並實時預警提醒,確保經費合理規範使用。項目承擔單位應依法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社科聯等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四)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專項項目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各級社科、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項目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或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六、附則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相關管理辦法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科教〔2018〕37號)、《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科教〔2019〕9號)同時廢止。